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,定名為「財團法人紀念殷海光先生學術基金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一條
本會宗旨為紀念殷海光先生闡揚自由主義與民主制度的思想貢獻,鼓勵後來者
第二條
在學術文化領域繼續為自由的價值和民主的生活方式努力,並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:
- 舉辦學術講座,邀請相關領域中有卓越成就之學者舉行公開學術演講;
- 舉辦學術性研討會;
- 出版本會舉辦講座之講稿、研討會之論文、或其他與本會宗旨相關之學術文化著作;
- 其他與提倡學術文化有關之事項。
第三條
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貳百萬圓整,由林正弘等人捐助,其名單與捐助數額(單位:新台幣元)如左:
林正弘 三萬元, 宋文明 三萬元, 錢永祥 二萬元,
陳忠信 二萬元, 賴阿勝 六萬元, 胡 佛 二萬元,
楊國樞 三萬元, 趙天儀 二萬元, 郭博文 二萬元,
瞿海源 三萬元, 黃榮村 二萬元, 林毓生 四萬元,
張 灝 四萬元, 翁松燃 二萬元, 陳宏正 六十萬元,
陳永松 五十萬元, 蘇惠雅 三十萬元, 蘇惠梅 二十萬元。
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,得繼續接受捐助。
第四條
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研究院路二段七十巷五十五號四樓。
第五條
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,董事會職權如下:
一、基金之籌集、管理及運用;
二、業務計畫之制訂及推行;
三、內部組織之制訂及管理;
四、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;
五、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;
六、董事之改聘;
七、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。
第六條
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至十五人組成。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,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聘任之。董事均為無給職。
第七條
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,並得連任,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,董事會得另行聘任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。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,董事會應召集會議,改聘下屆董事。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。
第八條
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,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。另由董事長提名執行長一人,經董事會同意後任命之,協助董事長處理各項相關業務。董事長及執行長均為無給職。
第九條
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,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。
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,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。對於議案之表決,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向主管機關報備後行之。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,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,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:
- 章程變更之擬議,如有民法第六十二、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;
- 不動產處分之擬議;
- 解散之擬議。
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,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,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。會後應將董事會議記錄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十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,每年一月底以前,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,函報主管機關核備:
-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;
- 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;
- 財產清冊(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)。
第十一條
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,須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,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十二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,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,非經董事會之決議、主管機關之許可,不得處分原有基金、不動產、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。
第十三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,變更董事、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,均須經董事會通過,函報主管機關許可,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。
第十四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,如因故解散時,經依法解散之剩餘財產,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,而應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治機關。
第十五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二年一月二日,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。